王维信律师

王维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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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来源:王维信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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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1、集资诈骗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可以把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定义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合法形式或变相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公开的募集和吸收资金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的特征

        该罪属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金融诈骗罪。该罪的行为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行为人使用了捏造虚假的事实和相关的证明文件、虚构资金的实际使用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不特定公众财物的诈骗的方法,三是诈骗的数额较大(个人诈骗10万元,单位诈骗50万元)。犯罪的主体既可以的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的财产权利。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客观方面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利。

       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究竟使用了哪些诈骗方法?而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属于集资诈骗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以归纳方式列举了一些常见的表现形式。但是读者千万不要误解为只有这几种形式,最高法的列举并不是穷尽式的列举,只不过是列举了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主要形式而已。新的诈骗形式也是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的,大家还要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防范意识为上。参阅该解释第二条,非法集资罪的诈骗行为可归纳为:(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虚假的房产销售方式;(2)以转让林权代为管护的方式;(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联合种植养殖方式;(4)不具有商品销售和服务的真实内容,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5)不具有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的债券方式;(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方式;(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的;(8)以投资人入股方式的;(9)以委托理财方式的;(10)利用民间的 “会”“社”等组织名义的。

      我们通过对这些花样百出的非法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形式观察和分析后,自然会清楚看到,在这诸多形式中也有三个共同的显著特征,第一、各种形式基本上都是借用了合法的经营形式或者靠打擦边球的方式蒙骗公众,让人鱼目混珠,难以识别,误以为是国家允许的合法的;第二、均不具有经营项目的真实内容,用伪造虚假的事实来欺骗社会公众;第三、行为人都信誓旦旦的承诺在一定的期间内,一定能够返还本金、支付高息及回报丰厚等为诱饵,来蒙蔽和诱骗广大的社会公众。大家应当注意其显著的特征,要好好的认识和准确的区别,以便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水平,避免上当受骗。

         (二)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区别一、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不同:

       这是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共有的共同的区别。(注:此处的论点与前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一的论点相同,故此,不再重复论述,可参阅前文)。

       区别二、目的不同

      民间借贷多数是以投、融资为目的,具有应急性,互助性、返还性等典型的特征,而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典型的欺诈性和非返还性。这是二者在目的和性质上的区别,也可谓是天壤之别。由于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决定了其欺骗的性质。换句话说,所谓的非法占有,也就是该罪的行为人既没有返还的本金(履行债务)的意思,也没有支付高额利息的给出资人丰厚回报的意愿。而是有组织有计划的故意的捏造和虚构虚假的事实,使公众误以为具有合法性和可期待的利益,以欺骗的方法误导社会公众,从而公众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及其权益,该罪行为人将暂时占有使用的集资款,变成了一次性的永久的占有使用,也就是说行为人根本就没有打算偿还集资款的意思,目的非常明确,那就是要把无偿骗取的公众集资款非法的永久性占有,这就与民法所调整的民间借贷所特有的有借有还的融资性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四、民间借贷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特征

       1、非法经营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市场管理秩序,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客观方面是扰乱和侵犯国家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2、非法经营罪的特征

      本罪主要特征两个,一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二是扰乱市场秩序,并且是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对于集资诈骗罪而言,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和表现形式是复杂宽泛的,涵盖了多种行业,多个领域,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归根结底,该罪行为人是违反了国家规定,擅自的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者是国家特许某些企业垄断经营的项目的违法经营行为。是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犯罪行为。

       (二)非法经营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不同

     这是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共有的共同的区别,(注:此处的论点与前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一的论点相同,故此,不再重复论述,可参阅前文)。

        2、目的不同

      非法经营罪与民间借贷的主要区别也包括目的不同,如前所述,民间借贷的目的包括了投资和融资的性质,有应急性和互助性及合法理财性质,而非法经营根本就不是为了融资,与融资二字是根本不沾边的,一毛钱的关系也没有,当然也没有投资理财的作用。非法经营罪是明确的以盈利为根本目的,是以牟取最大利益或者暴利为其根本目的。这是其主要的特征。

       与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相比较,非法经营罪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没有以合法形式或者变相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公开的募集和吸收资金的行为。但是,非法经营罪毕竟是违反了国家规定,扰乱了市场的秩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列举的非经国家允许或法律授权不得经营的专营专卖,特许经营等项目的规定的犯罪行为。说穿了,本罪的行为人是在和享有特权的国有企业抢饭碗,是偷偷的切国家垄断行业的那块甜美的大蛋糕,目的是想在国家垄断的行业中私自的分一杯羹。至于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人在国家垄断的行业中从国企嘴里抢肥肉的行为,依法该怎么办就怎么即可。笔者在这里就不想做过多的评价,笔者想要说明的是,由于本文侧重要探讨的是民间借贷与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和危害,核心的着眼点是想提示广大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保护自身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非法经营罪虽然违法,但对广大公众没有什么危害,与民间百姓干系不大,几乎是不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所以,此处不作过多的论述了。

       然而,笔者个人认为,国家垄断了一些行业是合法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合法的并不意味着必然是合理的,国家垄断的行业是否合理,是否公平,还是有巨大的探讨空间的,也是值得商榷的事情。这或许是笔者另一篇论文所要探讨的课题。众所周知,立法是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谈到分配,首先要考虑的是公平,自然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都有参加分配的权利,国家应当给予公民、社会组织公平竞争的机会,而不是依靠行政权利强行垄断诸多行业厚此薄彼。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上看,从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上看,国家也是在逐年的放开市场,逐年的在减政放权,今年,食盐垄断的坚冰不是已经开始融化吗,焉知哪一天早上醒来,又会听到放开哪一个行业的新闻,这也尚未可知的。国家和社会资源这块大蛋糕,原本就是全体国人和公民所共有的,大家都有权利享受,也有资格品尝,只是目前国家暂时不让一部分人吃而已,那就先忍耐一下吗,只要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无论是善法或恶法均是法律,公民毕竟都得遵守的。然而,法律也是在不断制定、修改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的,社会资源的分配也会随着法律的进步和完善,逐步的趋向公平。要相信我们的党和国家。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是存在共同的区别和独立的区别的;共同的区别是本质的区别,独立的区别是主要的区别,各种区别虽然有相近之处,但也是存在天壤之别的。在现实生活中,只要稍加留心,是不难区分的。帮助广大公众提高法律知识和识别能力,能够准确的识别民间借贷与这三种犯罪的区别,提高防范意识,降低吃亏上当的几率,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从某种意义讲,也是律师的职责所在。

           终究是理论研究,学术探讨,欢迎各位同仁指正。

                                                                             王维信        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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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维信
  • 执业律所: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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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10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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