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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出现“第三者”时所涉法律问题

作者:王章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6 浏览量:0

婚姻中出现“第三者”时所涉法律问题

前言:

以往,离婚纠纷中被关注最多的便是离婚、子女及财产,对于传统律师而言,所致力的重点也在上述方面。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意识形态的不断变化,婚姻家事案件所表现的也更为多元化和专业化,不仅局限于婚姻家事法律的简单适用,更应注入新的内涵,诸如个人情感的真实需求、社会价值观以及长远利益角度。

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对于是否离婚、何时离婚、何种形式离婚均有不同内涵和意义;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如何有效争取抚养权也将更为多样化;对于房产分割中父母出资、借贷、赠与等多重法律关系的适用,以及房屋权属形态等愈发复杂化。

特别是公司股权、股票、基金、证券、古董等多元化财产的如何分割,家族财产的保护与传承,婚前、婚内协议的规范,婚外情、家暴等因素下产生的财产分割考量和损害赔偿等,均给当事人及律师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思考!

本期将要讲述的是《婚姻中出现“第三者”时所涉法律问题》。

案情概况:

孙某(男)与李某(女)自由恋爱,后于2017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前期,家庭幸福、其乐融融,孙某与李某二人亦共同创业、白手起家,日子越过越好。2018年10月,孙某与未婚赵某相识,并同居生活。原本幸福家庭出现危机,婚姻即将宣告破产。后李某无奈下咨询律师,此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法理评析:

一、孙某与赵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是否构成重婚罪,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如果李某系普通公民,则主要审查孙某与赵某对外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持续、稳定生活。若李某系现役军人,则孙某与赵某哪怕没有对外以夫妻名义,只要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罪。

3、上述条文中的“结婚”,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姻没有自动解除,即使另一方10年下落不明,只要没有解除婚姻或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再次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仍然会构成重婚罪。

    注:要正确区分重婚、同居、通奸、一夜情、婚外情的不同点,婚外育子行为不当然构成重婚罪。

    二、婚姻中出现“第三者”时如何取证?

当前,社会上针对离婚案件也有专门的调查公司,当事人也经常会咨询律师是否要委托调查公司?

对此,首先,本律师不建议推荐调查公司;其次,侵犯隐私权的证据并非合法证据,包括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比如说公安朋友帮忙查询的开房记录、移动公司朋友帮忙查询的通话记录,法院一般不会采纳;再者,建议可通过聊天记录、录音、照片、视频等形成证据链以说服法庭达成内心确认或通过开庭发问的形式进行相关事实确认。

注:我国婚姻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从未规定婚外情性质的过错行为可以在财产分割上对过错方进行不分或少分,虽然有部分省高院的解答明确了可酌情考虑,但基于的法理是不同的。因此,本律师建议,除非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特别多,否则没有必要将重点放在此处。

三、出现“第三者”时在离婚案件中有何影响?

    1、损害赔偿的适用: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子女抚养权的考量:婚外情一方作为婚姻中的过错方,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也不利于子女良好生活习惯的养成,存在代际传递的可能性,违背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3、财产分割的考量:根据婚外情一方过错事实,并引用婚姻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由法院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角度下进行财产分割考量。


                                          作者:王章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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