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税务活动刑事风险浅析
问:稽查局检查前主动补缴税款还会被认定为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且行为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从税务总局该批复可以看出,纳税人违法行为构成偷税后,鉴于其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故其事后补缴税款的,不影响对偷税的定性。如果不按偷税处理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二是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在实际情况中,有些公司虽然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补缴了税款,但如果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符合偷税的构成要件也应当对该公司按偷税处理。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悔改行为,可以作为税务机关从轻裁量的考量因素。
问:法律是怎么界定最新偷税行为的?
按照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另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也视为偷税。只要是因为纳税人的原因少缴税款,不论主观客观,一律视为偷税。
问:偷税的后果是什么?
1、经济责任:(1)补税滞纳金,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罚款: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税务机关追缴偷税款、并处偷税额50%以下至5倍以下罚款。
2、行政责任: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3、刑事责任: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当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是公司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