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嵩律师

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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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主张以现金交付借款,如何才能胜诉?

来源:潘嵩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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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借款人出借借款,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出借人便会以借条和转账凭证来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但是在实践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出借人主张借款是以现金形式交付的,但双方并无现金交付凭证,这种情况能胜诉吗?

    通常情况下,出借人主张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但未提交转账凭证的,法院将从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方面综合审查借贷事实是否成立。

在原告主张借款是以现金交付,但未提交相应现金交付凭证予以证明时,应当对其具备支付能力和以现金交付的交易习惯等进行举证证明,对当事人关系和借款交付的细节等予以详细陈述,法院将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当庭陈述,综合分析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

    作为出借人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交付借款,从而留下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即便采用现金的方式支付,也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等收款凭证,最好同时附上出借人从银行提取现金的银行流水记录、个人财力证明、交易习惯证明及双方聊天记录截图等,使各个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据具有关键的作用,往往直接决定着债权是否成立,能不能要回钱等当事人关注的问题。如果您也遇到同样的案件,建议您委托律师办理,准备确实、充分的证据,为您争取最大的利益,避免您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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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嵩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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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华润大厦A座36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潘嵩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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