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认为,资本维持不变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对公司缴纳除注册资本以外的投资,可能涉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当然以投资替代注册资本的缴纳,且即使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也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将注册资本取回。


如公司同意以债权抵顶股东出资,应按照公司法定程序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不能因对公司享有债权而擅自决定以债权抵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合法程序而取回其出资财产,但仍然保留其股东资格并按原有数额持有股权或股份。


对于股东而言,遵守公司章程,按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金额,依约定期限向公司交纳股款并不得抽回出资是股东向公司负有的基本义务,也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内在要求。


所以在投资时,我们有必要谨记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一旦构成出资便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即使对公司享有债权,我们也不能随意取回,也要经过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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