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实施了法定过错行为。除《民法典》所列举的四种常见的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外,与之主观恶性类似的重大过错情形,均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如通奸行为。

2.因一方实施的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离婚损害赔偿是以离婚为条件的,如果夫妻没有离婚,即使一方存在上述重大过错行为,另一方也不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3.需另一方无过错。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一)》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夫妻双方都有本条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4.无过错方存在损害后果。损害后果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害包括物、货币、有价证券、财产性权利等的损害。精神损害包括名誉、荣誉、情感等的损害。

5.法定过错行为与双方离婚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双方离婚是法定过错行为造成的,则无过错方可提出损害赔偿;如果双方是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则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三、《民法典》关于离婚的新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