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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共有房产怎么分割

来源:安徽时宪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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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这个社会,夫妻离婚的情况早已是屡见不鲜。一般来说离婚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尤其是房产的分割,很容易出现纠纷,面对这样的情况,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是如何进行规定的?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知道,离婚夫妻的房产分割问题,需要分上述几种情况进行详细讨论,具体情形具体分析。离婚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处理方式,离婚时不仅要处理好财产问题,还要处理好孩子的抚养问题,尽量减少对家人的伤害。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咨询时宪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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