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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协议》你不得不知道的几个问题!

来源:肖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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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个代表过去也象征未来的词语。从法律的视野来看,离婚有两种路径:协议离婚VS诉讼离婚。本篇文章让我们来共同探讨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


一、协议离婚第一步:不可或缺的离婚协议

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平等友好、公平冷静地来一场关于双方间物质、人身、感情等方面的谈话。《离婚协议》是这场谈话最终结果的书面呈现,也是对夫妻双方关于这场谈话结果的重要法律保障。

我国法律规定,登记离婚的前提是:向婚姻登记机关证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由此可以看出,《离婚协议》对于打算协议离婚的人士来说,真的不可或缺。

二、协议离婚第二步:应有尽有的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是夫妻共同书写的对其婚姻关系的告别信,然而其侧重点不是对感情的告别,更多的是对感情外所衍生的“其他”进行分割分配,申明从此一路两宽各自安稳。从法律角度而言,《离婚协议》的内容越丰富越详细,这封告别信便越稳定越不易引起纠纷。

通用的《离婚协议》主要可以包括以下几点:

1、事关子女问题

(1)子女的抚养权归谁?

夫妻双方在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是子女抚养权归谁?其次,还需要约定清楚无子女抚养权一方的探望权。

子女抚养权如何约定无须赘述,而子女探望权则需要进一步的展开讨论。因为“探望权的维权”往往容易引起纠纷,子女探望权可以进一步约定: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地点以及上述约定内容发生变更的处理方案、抚养权一方协助无抚养权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无抚养权一方虽没有子女的抚养权,但这并不代表其不具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义务与权利。

(2)子女的抚养费如何承担?

子女的抚养费是一个现实且无处可逃的物质问题,建议夫妻双方能够尽量将这个问题细化、优化、责任化,以避免日后尴尬且不必要的纠纷。

抚养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哪一方部分/全部的承担子女抚养费、各方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的多少(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支付抚养费的期限、定期/一次性给付对方抚养费等等。

(3)子女的姓氏、名字能不能改?

夫妻离异,子女改名改姓往往都是容易引雷的敏感行为。对这个问题,想必司法机关深有感触,因而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作出相关司法解释: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因此,夫妻若想要规避此“雷点”,应当事前双方约定子女是否能变更姓名?何种情况下能变更姓名等问题,避免日后纠纷。

(4)户口是否迁移?

户口问题与子女姓名问题类似,都是需要夫妻在离婚前协商一致,达成共识的问题。如约定:子女或夫妻一方可以迁出另一方户口,另一方须积极配合户口迁移手续等条款,切勿离婚后方才产生纠纷。

2、事关财产分割问题

(1)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夫妻双方协商财产如何分配的过程中,千万不能为了图省事,“一刀斩乱麻式”地分割财产,比如“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等类似的意思表示。因为这样的表示一般可以认定为双方已经处理完离婚时涉及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对方有藏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通常我们将难以再要求对方重新分割财产。

建议夫妻在“如何分配财产”的问题上,将涉及分配的全部共同财产逐一详细列明,并且在其后写明该项财产如何分配及分配的方式、时间等问题。

(2)共同债务如何承担?

共同债务的承担与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类似,为了防止离婚后莫名“被债务人”,建议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同样详细列出每一项的夫妻共同债务,并且逐一写明偿还该笔债务的方式、时间等问题。

(3)夫妻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夫妻间是允许存在赠与的,但是如果对方反悔不承认,在司法实践中则较难认定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因此如果夫妻间存在赠与行为的,建议双方作出书面约定或列明相关条款在《离婚协议》中。该赠与约定最好进行公证,因为赠与协议有撤销的可能,而公证后的赠与无法撤销。同时,公证可以有效提高离婚协议证据证明力!


3、事关离婚补偿、适当帮助、损害赔偿问题

(1)离婚补偿

离婚补偿的对象是:夫妻中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法律规定该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内容、方式、形式、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

(2)适当帮助

离婚适当帮助的对象是:夫妻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法律规定该方可以与另一方协商要求适当帮助,具体适当帮助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3)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对象是:夫妻间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并且夫妻双方因此情形导致离婚的另一方无过错方。

法律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既可以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可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事关要回彩礼问题

一般而言,如果夫妻一方希望要回结婚时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对方的彩礼,需要与另一方协商沟通,达成一致约定后才能要回彩礼。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符合以下要件之一,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A.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B.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C.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5、事关对方反悔问题

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极具戏剧性的事情,比如夫妻在协商沟通后签好了《离婚协议》,临门一脚时对方却突然不承认,不肯履行该《离婚协议》。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是否能成为约束对方的法宝利器?

如果想要让《离婚协议》所向披靡,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给《离婚协议》加上条件的枷锁,如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这样类似的条款往往把《离婚协议》限定在某个具体框架内,局限其效力范围;

(2)《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要件的,在没有完成离婚手续之前,夫妻双方都是可以反悔的,因为该份协议尚未生效;

(3)为了规避对方反悔“离婚协议”的风险,我们可以摒弃“离婚协议”的字眼,改为规定“婚内协议”;

(4)人身约定条款无效,如“谁先提出离婚,则谁净身出户”“离婚后不得再婚”;

(5)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双方登记离婚后,即使一方反悔,另一方也可以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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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肖升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 | 冯云波(执业律师)、李怡然(实习律师)

校稿 | 肖升(执业律师兼团队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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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肖升
  • 执业律所: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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