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玲律师

李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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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龙岩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建筑工程,综合

与他人举行婚礼后又与第三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来源:李亚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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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6年, 张某经人介绍,与邻村的陈某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因为当时张某只有19岁,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就没有领取结婚证。婚后,两人因为性格原因经常争吵。张某在争吵后就跑回娘家。张某半年多没回陈某家。期间陈某多次去张某家寻找,均被告知已外出打工,不知去向。后来张某娘家的邻居告诉陈某,张某已经和县城里的一个叫孙某的结婚,两人领取结婚证都有三个多月了。陈某对张某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十分愤怒,遂将二人以重婚罪告上了法庭。本案中,张某与孙某登记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吗?

    律师分析:

    本案中,张某与孙某登记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种犯罪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重婚罪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与他人已经登记结婚即已有配偶而又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结婚;二是行为人自己本身没有结婚,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有犯罪的故意,如果未婚一方确实是因为被有配偶一方欺骗而与之结婚,受骗方则不构成重婚罪。在婚姻这个概念中存在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

   法律婚姻是指经过国家婚姻登记机关批准,履行了法律手续的婚姻关系;而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态度由认可到有条件限制的认可。自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后,强化了程序上的实质审查登记要件,即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认双方夫妻关系。根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此,对于事实婚姻我国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其合法性。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律给与应有的保护,而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不再是事实婚姻,除非是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当事人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44年12月14日又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4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由此可以看出,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构成重婚罪;而先是与他人同居,后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的,则不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张某与陈某只是举办结婚仪式,因为张某未达到法定婚龄并未领取结婚证,但是在张某达到法定婚龄的时候,两人仍未补办结婚登记,而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关系,只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但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那么两人只能是未婚同居关系,从法律上看,张某仍然是未婚状态。因此,张某与孙某登记结婚的行为并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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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亚玲
  • 执业律所: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508*********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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