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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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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件中怎么进行鉴定?对所有费用都能鉴定吗?

来源:秦嘉泽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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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嘉泽律师团队有关建设工程类案件中“鉴定”相关知识的文章、以案释法,讲解了有关鉴定的基本知识,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鉴定结果对于案件工程款计算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鉴定结果可以被推翻但是很难。所以想要打好建设工程类案件必须充分做好鉴定工作,知道鉴定机构如何做鉴定,准备好相应的材料。

今天主要就鉴定中鉴定机构的具体鉴定方法等进行简单介绍,我们依然用最高法民终291号案例作为讲解的示例。

本案中,2007年10月A公司中标了B公司建设的某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项目不可以转包、分包,同时,A公司向B公司出具《质量、工期承诺书》,承诺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2008年3月,A公司和C公司签订了《联合施工合同》,实际上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了C公司进行施工,A公司仅仅设立名义上的项目部进行管理。但涉案工程自2008年施工以来,一直在被省交通厅项目办公室通报工程不合格,最后2011年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表示不合格。随后在多方共同协调下,由政府再出5亿多,剩下的维修费用A公司自行解决,将涉案工程维修好后交付使用。

但由于上述种种情况,A、B、C公司自然也就工程款结算、维修款结算问题产生纠纷。本案也就是C公司起诉要工程款,A公司起诉要维修费用。庭审中,双方自然也就维修费用、工程造价申请了鉴定。鉴定公司就维修费用出了一份鉴定意见简称151号意见书,就工程整体造价出了一份鉴定意见简称152号意见书。

151号意见书的结论为:A公司施工部分对应的维修费用为5600万元;C公司施工部分对应的维修费用为1.3亿元,其中还有无法鉴定的维修费用为2000万元。152号意见书的结论为:1.C公司完成部分工程造价约为2935万元,A公司完成部分工程造价约为785万元,其中缺少鉴定依据的费用为2080万元,不认可费用3840万元,主要是《工程价款结算单》中某隧道工程中清单复核增减额属于C公司施工部分金额无法鉴定。

从这两份意见书可以看出,鉴定机构在鉴定时并不一定会对双方提出的所有费用进行鉴定,认为缺少依据或者不认可真实存在的费用,鉴定机构有权不做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造假鉴定规范》的规定,鉴定机构对于鉴定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的鉴定方法不同,但是核心方式有两种:一是依靠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结算单、材料运输单、账目表等等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细细核算每一笔支出以及对应实施的工程量,最终得出鉴定结果看哪一方花了多少钱;二是现场勘验,得出实际施工情况和面积,再结合单价等因素得出鉴定结果。

在本案中,C公司之所以有很多支出、费用没有被认可,关键是维修费用中花费的标准远高于鉴定机构认为合理的区间,同时关于维修等事实也没有相应的图纸,所以鉴定机构认为可供鉴定的材料不足,对这方面没有认定。

总的来说,就是鉴定想要尽可能认定对我方有利,则在和鉴定机构沟通如何鉴定、提供材料时,就要打好基础。施工过程中也要保留所有施工图纸、往来的发函确认价格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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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秦嘉泽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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