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认定婚外情?
在很多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案件中,法院为何只在判决书中认定对方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却不直接认定存在过错?这两者又有什么区别?很多当事人都有此疑问。
婚姻关系中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法律依据是《民法典》1043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可以看出“忠实义务”的规定比较广泛,大众心中的“诚实”、“忠贞”在法律中往往都属于“忠实义务”的范畴。所以,一般法院认定对方在婚内和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最有可能在判决中指明对方“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算是对夫妻离婚理由的一个交代,但这并不必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产生影响,也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婚外情的程度很严重,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构成“法定过错”,构成“法定过错”,那么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婚内财产,并且能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1091条的规定,再结合(2020)京0108民初6050号等有关案例,婚外情中有关的“法定过错”情形主要有三种:重婚、与他人同居、婚外生子。
但事实上,想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这三种情形是非常困难的。
本身法院认定婚外情时就需要有比较直接的证据,比如明确的亲密照片、聊天记录等等,这些证据搜集起来就不容易。(2020)京0105民初24684号案例中当事人提交了对方承认自己有婚外情的录音,但法院依然以录音不完整等理由没有采用,未认定对方存在婚外情。
非法同居、重婚、婚外生子属于程度很严重的婚外情,相关认定标准自然更高。婚内非法与他人同居,一方面要证明“同居”,另一方面还要证明两个人存在“非法关系”。重婚证明起来更是难上加难,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想要证明重婚要么是没离婚又领了结婚证,要么是没离婚又办了新婚礼。在笔者亲自代理的一个案件中,无过错方不仅提供了有关人员的录音,还提供了公众场合与第三者亲密的录像及照片等证据,但法院还是认为这些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没有认定为重婚。
所以,在了解法院如何认定婚外情态度后,我们应该考量花大量时间或精力去收集对方有婚外情是否确有必要。可能多花一点时间在自己的银行流水、查到对方财产的事情上更为有利。
总的说来,法院对待婚外情认定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对于程度较轻的,例如,一夜情、网聊或是网恋、多夜情但井未同居、偶发性嫖娼等情形都很难被追究责任。只有婚外情可能构成重婚、与他人同居、婚外生子等程度,才有花力气进行认定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