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嘉泽律师

秦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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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知道的民事案件管辖知识都在这里了

来源:秦嘉泽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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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就被告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形:

(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一住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4)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6)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债权人中请支付令,适用本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对玉不明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公关系的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关系的诉讼;

(四)对被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就是说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2)不服指定监护或者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本条的规定管辖。

 

定居国外华侨的离婚诉讼管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须由婚烟缔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婚诉讼的,由婚烟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管辖]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ー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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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秦嘉泽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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