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错误,指的是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并不一定意味着行为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本文采错误论是故意轮的反面说。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是没有超过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在一个罪名内。包括对象错误、方法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按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的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按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也都存在缺陷。
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之对象错误,由于认识误差导致出现错误。
比如行为人想杀甲,但因为夜黑把乙当成甲予以杀害。按照具体符合说,在行为当时,行为人想杀的眼前的这个人,客观上也杀了眼前的这个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也导致了他人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之方法错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出现错误。
行为人主观上想杀甲,但是由于没有瞄准击中乙,导致乙死亡。按照具体符合说,行为人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行为也导致了他人死亡,二者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一致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但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3.因果关系错误,指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生过程,与行为人所欲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只是侵害结果退后或者提前实现;因果关系错误并不阻却故意的成立。
分为: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的故意、结果的提前发生。
①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比如,甲以杀人故意将刀刺入乙的心脏,但乙属于血友病患者,流血过多而死。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
②事前的故意,比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致使乙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将乙扔到水中,结果乙溺水而亡。由于第一个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重大危险,且介入的第二个行为也不异常,应肯定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否则,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③结果的提前发生,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甲实施勒杀行为时,乙由于安眠药过量而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判断思路,第一种,如果两个行为都具有致人死亡的现实危险,可以将两个行为当做一个行为进行判断,即类型化的实行行为。第二种,能够认定实施前一行为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也成立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