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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付款为合同生效条件,未付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来源:兰州率诚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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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原告WL电梯公司系一家电梯安装公司。因老旧楼房加装电梯的需要,2018年8月份原告与兰州市C区某小区住宅楼的几十名住户达成电梯加装一致意见,由住户代表与原告双方签订了《旧楼加梯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其住宅楼加装电梯,合同总价118.4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为了履行合同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为履行合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项目施工及图纸设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了工程补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工程施工制定了工作方案,花费了前期的设计费、垫付了部分前期费用,开展了部分前期工作,但被告因对原告提出了合同外的要求未得到满足,便以双方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是被告付款安装款,现被告拒绝支付安装款,故意阻止合同生效条件的成就,并以此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且另行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其事实电梯安装工作。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其行为系违约行为,被告却认为双方合同因被告未付款、生效条件未成就,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原告发出的《律师函》置之不理。协商未果,原告将42名住户作为别个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本案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便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合同生效,被告的行为则为违约行为,被告应当履行合同。否则,不仅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则被告不受该合同约束,原告只能自认倒霉。

       【裁判经过】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被告向原告出具委托书,同意委托原告办理电梯加装手续报批、配电申请、井道制作、电梯供应、电梯报验等相关工作《电梯加装业主意见表/委托书》后,双方2018年8月27日签订的《旧楼加梯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针对合同生效的问题,《旧楼加梯合同》第八条规定“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付款之日起生效”。可见,《旧楼加梯合同》对合同的生效设置了生效条件,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总价的50%,乙方进行井道设计、手续审批、井道制作、电梯定制”。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该项目办理了手续审批、测绘、设计等大量工作,被告利用了原告的工作成果,但却拒不付款,并声称合同并未生效,其目的是故意阻止合同生效条件的成就。根据《民法典》第159条的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条件已经成就,合同已经生效。

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其与原告在签订合同后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加装电梯合同、电梯已经加装完成的证据。企图证明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旧梯加装合同》没有履行的必要,上述证据恰恰可以证明,在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不愿意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提出让原告垫资施工的额外的要求。因双方就垫资的问题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在自己的单方意图无法满足的情况下,故意阻止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的成就,违背诚信原则。其就电梯安装事项在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又与第三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由第三方完成该电梯安装项目,明显属于故意毁约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平均,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判令40多名住户分别向原告承担了数额不等的违约金,既惩罚了被告的违约行为,又弥补了原告的合理损失。

       【律师点评】针对本案,律师认为:

        1.诚信原则乃是民事行为应当遵守的第一规则。合同应当信守,契约应当履行,诚信既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规则,也是基本行为道德。为了一方利益故意为合同的生效和履行设置障碍的行为,明显难以实现。

       2.任何人不能无缘无故的收益,任何人也不能无缘无故的受损。双方合同签订后,电梯公司出于对合同的合理信赖,已经着手进行井道设计、手续审批、井道制作、电梯定制。原告申报审批材料、测绘、设计、做方案这些工作不仅是履行合同义务,并且也付出了相应的成本,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被告已经接受、使用、享有了原告对合同的履行工作成果,但却不支付相应对价,让原告白白受损而自己得益的行为,显然与民法的公平、公正、等价有偿原则格格不入。

        3.任何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均应当秉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不应当为了自己的私利,肆意践踏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也必然付出应有的代价。

 

                                                                       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亲办案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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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兰州率诚团队
  • 执业律所: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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