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婚礼没领证,闹分手算离婚吗?
只办婚礼没领证,在法律上不算缔结婚姻关系。
有这么一件真事:事情发生在县城的一对男女,这对男女年龄都不大,甚至还没到婚姻法的法定结婚年龄。但是在那片地方,女孩20岁还没嫁人就算晚婚了。于是这个女孩在她父母的相亲安排下,选择了一个男孩准备结婚。男孩是村里人,后来应女孩子父母的要求,男孩的父母在县城给男孩买了房子,这个房子是女孩的父母要求男孩父母买的,在县城有房是女孩谈婚论嫁的前提条件。之后,男孩给了女孩8万的彩礼,两人办了婚礼,至于结婚证等男孩女孩到达法定年龄再去补领。办完婚礼后,女孩每天还回到娘家去住。日子一长,男孩不乐意了,提出要跟女方“离婚”,并且要求退还全部的彩礼。
这个故事最后的结局是:男方曾经一度为了彩礼想要闹上法庭,结果经过调解,鉴于男女双方并未发生关系,女方退回了全部的彩礼,男女双方就此解除婚约。还有过这样的案例,男女双方经过三媒六聘,举办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四年,且育有一个女儿,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男女双方感情破裂,男方要求“离婚”,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第一、退还当时的彩礼37000元;第二、女儿由男方抚养;第三、依法分割共同财产。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法院判决女儿一直跟随女方生活,为了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孩子由女方抚养为宜;鉴于男女双方已经同居多年,酌情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款10000元,对于剩余两项请求予以驳回。由此可以看出,在未领结婚证的情况下,无论共同生活多长的时间,都可以请求返还彩礼款。至于返还多少,则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当然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前,形成的事实婚姻除外。
下面来看看法律上怎么规定的。
也就是说,婚姻登记(领结婚证)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婚姻编的有关规定,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律按照非法同居处理。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而婚姻关系成立就是条件。在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并未成立,因此赠与的条件并未达成,可以主张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