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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将房产赠与子女,一方反悔是否有权撤销?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7-23 浏览量:0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常常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既是双方利益博弈的妥协,也是对子女权益的保障。但是因为种种原因,会出现一方反悔并拒绝办理过户,甚至起诉要求撤销房产赠与的情况。这种单方撤销房产赠与的行为是否有效?本期我们以案说法来聊一聊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郭某某与黄某某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9月生育一子黄某。后双方感情不和,于2020年9月2日协议离婚。双方离婚时通过协议约定:对于共同共有的某小区69号房屋(涉诉房产)的所有权归双方之子黄某所有。2021年1月,郭某某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称:不愿再将该房产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黄某,房屋产权尚未变更至黄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黄某,故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涉诉房产。

 

【案件焦点】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郭某某与黄某某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就涉诉房产的处理达成合意,且该协议内容在双方离婚时生效,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是约定将涉诉房产赠与其子的前提。在郭某某与黄某某离婚后,郭某某不愿履行对涉诉房产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涉诉房产,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故对郭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利益相对均衡。如果允许一方撤销赠与,则破坏了离婚协议作为一个整体的平衡性,既是对协议相对方意志的漠视,也是对子女物质与精神上的损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法律精神和道德义务相悖。所以,在离婚后一方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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