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过年该跟谁回家
【案情简介】
雷某和鲍某是最早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每人经营着一家外贸公司。在工作中渐渐生出了感情,也就顺理成章地结了婚。可婚后仍是各忙各的事业,生下孩子不到两年,两人就分道扬镳了,唯一的婚生子小雷随鲍某生活。当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只笼统地约定雷某具有探望权,但并未明确探望的时间与方式。离婚后,两人就经常为看孩子的事吵个不停。
去年,鲍某近水楼台先得月,偷偷带着着小雷去海南岛过年了。雷某吃了个哑巴亏,在愤怒与遗憾中迎来了新年,于是大年初一就直接“通知”鲍某,自己年底一定要带着小雷回老家。所以,雷某今年早早地就开始安排过年回家的事。
鲍某也在暗地里和他较劲,不仅以去香港迪士尼游玩引诱小雷,还向儿子灌输“爸爸不好”的概念,并吓唬小雷说爸爸会把他卖到穷人家,再也回不来了。雷某在周末接儿子回家时,意外听儿子说起了这些,顿时怒火中烧。 “今年又将是动荡的一年,我必须先下手为强! ”于是,雷某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不是要求行使探望权,而是要求变更抚养权。
原告雷某在诉状中称,被告鲍某非但未协助自己探望儿子,还曾私自带儿子去外省过春节;另外,被告还屡次在儿子面前破坏自己作为父亲的形象,对儿子的成长及父子关系的和谐不利,故请求变更抚养权。而被告则辩称,一直协助原告探望儿子,原告每周六都能接儿子回去同住一晚,儿子年龄还小,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依据不足,且小雷尚幼,随母亲共同生活更有利,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主审法官了解到,雷某提起诉讼的动因是希望能带儿子回老家过年,于是在庭后他主动找鲍某谈话,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鲍某认识到自己的不是,表示以后将不再破坏雷某和小雷的父子关系,并决定以后每年春节让孩子轮流跟着父母过年。就这样,雷某似乎走了一条“曲线救国”的道路,今年终于能如愿以偿地带儿子回老家过年了。
【谭芳律师解惑】
抚养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
首先,关于探望权的问题。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联络感情、对子女进行教育的主要途径,应该得到保护。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探望权的行使通过明确的规定予以保障。
本案中,雷闯由于未能在过年期间探望孩子而斤斤计较,并提前制定了来年春节的过年计划,而鲍欢欢也和雷闯在暗中角力,甚至不惜对儿子威逼利诱,争夺之激烈可见一斑。双方似乎都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人物品,却背离了行使探望权的目的和初衷.若双方能事先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包括春节等重大节假日的探望问题等,或许能避免这种争夺,也不至于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关于变更抚养权的问题。为了能顺利地抢孩子回家,雷闯甚至不惜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那么他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满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支持一方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但本案中,并无法定情形出现,雷闯为了能实现抢孩子回家的目的而不顾条件成就与否,贸然提起诉讼,实在不可取。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孩子跟谁一起过年,这种感情纠纷,年年都在煎熬着离异家庭的父母与子女。诚然,抢孩子过年的出发点都是爱孩子,但父母应以正确的方式表达爱。
春节对中国家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离异夫妻应新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春节期间的探望问题。为了让孩子热闹幸福地过节,对于尚未组建新家庭的父母而言,可以共同过节,让孩子临时享受完整家庭的幸福。当然,轮流过年也是个不错的选择。若孩子到了一定年龄,尊重孩子的意愿则是个明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