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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子女可以理所当然地成为公司的股东吗?

来源:李博书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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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可以依据法定继承来获得股东资格,该股东资格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基于财产权产生的身份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子女作为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并不会理所当然地继承父母的股东身份根据公司法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对股权继承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性规定,那么,子女就不能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

其次,子女继承父母的股东身份不能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对特定身份的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比如,依据我国公务员法,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如果子女公务员身份,那么就不得继承股东资格只得转让股东资格在我国某些公司尤其是家族企业的股东生前是董事、监事或者高管人员,由于法律规定这些职位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此时未成年子女依旧不能当然继承这些职位。

股东资格可以直接继承在一定条件下会影响到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所以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继承做出限制或排除的规定公司股东限制股权继承的集体意志不应溯及既往,从限制和排除的时间上来看,对股权继承的限制性规定原则上应在自然人死亡之前做出。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的限制或排除,只能及于股东的身份权益,不能排除股东的财产性权益例如在最高法民终88号案例中,最高院认为“周艳虽无权继承股东资格,但其财产权利可以得到保障。”

对于股权继承人来说,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限制做出了明确规定,那么股权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来获得股权财产,在转让的同时需要注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子女想要获得父母的股东身份,还是需要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并且最好获得其他股东的认可与同意,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础,才能获得更长远的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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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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