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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中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谁应承担责任?

来源:刘文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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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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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文玉
  • 执业律所: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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