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飞龙律师

宁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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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

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是否自动终止?

来源:宁飞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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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Perface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招用一些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时,会想当然的认为公司与该类人员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或者认为当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也就自动转为劳务关系了,因此也就高枕无忧,认为无论怎样都不会与之产生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比方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工伤损害赔偿等。但事实上真的如此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却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有关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法律规定存在矛盾。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其劳动合同是否终止,是存在较大争议的。对于该问题,由于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一致的意见,所以各地区的做法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今天就该问题在苏州地区的做法进行讨论。


HONGYI

案 例

The Case


基本案情:

2007年7月1日起,唐兴梅在伊利苏州公司工作,双方共签订四份劳动合同,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从事包装工工作。2018年3月12日,伊利苏州公司向唐兴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唐兴梅因2018年4月1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于2018年4月13日终止劳动合同。唐兴梅在职期间,伊利苏州公司为唐兴梅缴纳社保。


唐兴梅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25日裁决不予支持唐兴梅的仲裁请求。唐兴梅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首先,伊利苏州公司在唐兴梅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向唐兴梅发函告知因届满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符合法律规定。其次,伊利苏州公司在唐兴梅在职期间缴纳社保,唐兴梅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并非伊利苏州公司的过错。

此外,双方已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亦已实际履行该合同。故唐兴梅主张的伊利苏州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及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虽两者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规定不尽相同,但后一规定是对前一规定的补充。

因为在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中,存在着大量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或者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员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但员工缴纳年限不足,从而导致员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如果绝对要求用人单位不能终止这一类已达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员工保持劳动关系,也不具有可执行性。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于未办理养老保险却已达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即该员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该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

本案中,伊利苏州公司在唐兴梅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向唐兴梅书面告知因届满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其系正当行使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权利,并不构成违法。并且,伊利苏州公司在唐兴梅在职期间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对唐兴梅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唐兴梅主张伊利苏州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主张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HONGYI

总结

Summary


结合对苏州地区法院其他一些案例的研究,对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裁判观点来看,大体上是倾向于:不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自动终止劳动关系的。

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权利,也就是用人单位可以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劳动合同终止事宜。如果用人单位想继续聘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那么可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另行与其签署退休返聘协议,明确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以避免产生纠纷和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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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宁飞龙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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