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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时限

来源:刘洪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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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殊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审查逮捕时限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审查起诉时限

审查起诉时间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期限。

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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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洪利
  • 执业律所: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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