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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我所律师帮助当事人成功退款18240元

来源:广东国晖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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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原名:XX趣(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榕,广东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平,男,汉族,1992年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涉云 广东国晖(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A(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某平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2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A公司虽然与黄某平在《就业保障协议》中没有约定具体培训内容、培训方式,但是双方已通过《集训说明》等方式进行约定。(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A公司提供《集训人员档案》、《人事交接表》、《集训说明》、某卓三期培训班《项目室座位表》、《班级培训状况登记表》、《请假条》、《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处方签》、《考勤异常情况说明》、《集训人员更换项目申请》等证据,足以证明A公司与黄某平约定了培训内容、方式等,A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三)一审法院未依法调查收集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案件证据。A公司一审期间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黄某平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的社保缴费记录,拟证明其已经在2016年9月就业,A公司没有履行推荐就业的必要和可能,黄某平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培训费系恶意诉讼,但是一审法院未调取该证据。(四)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集训协议》第四条约定双方违约的责任及承担方式,即便A公司存在过错和违约行为,也应根据过错比例及合同履行比例来判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据此,A公司提出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黄某平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A公司与黄某平签订《就业保障协议》、《集训协议》约定,黄某平缴纳实训费用后,A公司提供培训,安排黄某平到与A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或有人才合作意向的企事业用人单位面试,并保证为黄某平提供就业推荐机会,直至成功与企业签署实习协议或劳动合同;若在三个月就业期间内未能成功推荐就业,中心提供免费再集训机会一次,实训后仍未成功推荐就业者,A公司在黄某平符合没有违规违纪、无不良记录及遵守员工管理制度等条件下全额退还实训费用等。黄某平缴纳培训费用后,A公司仅为其提供了相关培训,并未履行为黄某平推荐就业的合同义务。黄某平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延期履行的合理期限超过后,要求A公司返还培训费用18240元合理有据,A也未有充分证据证实黄某平存在不符合退费条件的情形,二审法院予以支持黄某平要求退还培训费18240元的主张并无不当。A公司在一审期间向法院申请调查黄某平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社保缴费记录与待证事实无直接关联,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至于A公司申请再审时提供的证据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也不足以推翻已经生效的二审判决。


      综上,A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A(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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