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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并不是毁约的理由

来源:广东国晖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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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6年2月,苏某与车某及××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及经纪合同书》,约定苏某与车某通过××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出售及购入位于深圳市某花园C栋6层A单位,建筑面积为97.56平方米,房屋价格为人民币50万元。上述《房屋转让及经纪合同》签订后,苏某按约支付向××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交付了定金共计3万元整,并得到了车某的确认。但在苏某按约向××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提出办理47万元购房款托管手续并要求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时,××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告知苏某,车某由于自己的原因,已不愿意出售上述房屋。苏某认为车某不按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同时由于车某的违约行为,造成苏某为此多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商信息查询费。由于××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收取了申请人的定金,应当对该定金的返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车某返还双倍定金计人民币6万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工商查询费用人民币60元,同时要求××物业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首先,苏某与车某及××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屋转让经济合同书》是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车某未按合同约定将房产售予申请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申请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成立,仲裁庭予以支持。因此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定金10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元;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定金20000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工商查询费60元及公告费700元。

本案苏某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认为,如遇到因房价上涨而毁约的行为,大胆采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必将惩罚没有契约精神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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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广东国晖律所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前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24403*********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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