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鸿瑜律师

肖鸿瑜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公司企业,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违约金上限30%司法解释

来源:肖鸿瑜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7
人浏览
 在现实生活中,违约金是可约定的在合同法里违约金是一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且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那么违约金上限30%司法解释?如果违约金约定太高或太低会怎样调整?接下来就是由带来违约金上限30%司法解释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违约金上限30%怎么理解

  合同违约金没有法律规定上限,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从《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方面上讲,一般认为只要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扣除实际损失后,其余款不超过主合同总金额的20%;就应当不属于“过分高于”的情况。

  另根据《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意思自治在法律上的效力,故此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当事人必须受合同约束。现在我国基本处于市场经济,所以现行合同法没有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限制,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尊重并应受法律保护。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也是理所当然,如果不对违约方惩罚,法律对守约方就没有任何鼓励和保护了。

  但是,由于我国出于市场经济的初期,合同法又规定了对于违约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即在预见性之外的损失,违约金过分高于的情况下,违约方可不予赔偿,这可以保护一方在认知能力或者偿付能力上的弱势。对于何谓可预见性以及预见的程度,需要法官依据正常人的合理判断进行自由裁量。

  我国《民法典》对合同违约金的数额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合同违约金最高不能超过主合同总金额的20%。要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则可以请求适当的降低或增加。

 二、关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可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固定比率,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商定,但当事人并未具体商定或商定无效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法律预先规定的,不得由当事人协商而改变,也不管当事人是否把法定违约金条款写进合同,违约方都应支付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违约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法律、法规具体规定违约金的数额。

  2、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固定比率。

  3、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具体商定。

  第二,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数额和支付条件都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约定违约金主要有两种情况:

  1、法律、法规对违约金未作具体规定,完全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

  2、法律、法规虽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定的违约金。虽然约定违约金不像法定违约金那样受到法律的限定,但是,在必要的时候,也要受到国家干预。

  第三,混合违约金。混合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了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当事人在该幅度内商定具体比率或幅度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是法定和约定相结合的违约金,也称混合违约金。

  以上就是由小编整理收集的有关于违约金上限30%司法解释的有关知识,根据上文内容我们可以得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申请增加;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以申请减少。相信很多人都对违约金上限30%司法解释有了一定的认识。如果还有别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以上内容由肖鸿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肖鸿瑜律师咨询。
肖鸿瑜律师
肖鸿瑜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60人好评:2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00号熙南里街区20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肖鸿瑜
  • 执业律所:上海博和汉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52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00号熙南里街区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