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拍卖合同纠纷
2018年6月24日,委托人委托四川省某拍卖公司拍卖《康熙字典》(六本)一套,约定拍卖保留价为200,000元,第一次拍卖流拍后,2019年8月12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带《康熙字典》前往香港,但未向海关申报,导致原属于原告的《康熙字典》一套(共六本)被海关机场没收。被告未将此事告知原告,并在2019年8月19日以欺诈的方式让原告与其继续委托合同,并向原告收取了保证金20,000元。2020年4月,原告找到被告要其退还《康熙字典》(共六本),被告才告知原告《康熙字典》已被双流海关机场没收。原告多次与被告商量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办案总结
一、 委托人与拍卖人签订合同,拍卖人有妥善保管委托人拍卖品的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一项:如人为造成藏品损坏,遗失由乙方(被告)按照藏品的实际市场价格的100%进行赔偿(允许甲方指定鉴定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被告出境,从无申报通道通关,但经查验,被告携带的《康熙字典》并未向海关申报,经过鉴定,为一般文物,是明令禁止出境的。被告未申报,也未提供相关文物出境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构成了走私。因此,他存在过错,且属于人为遗失甲方(原告)藏品,应当按藏品实际市场价100%进行赔偿。
二、因该藏品被没收,无法再判断其实际市场价,只能根据被告拍卖时的几次出价合理推定。在被告与原告2019年10月2日的聊天记录中提到:藏品《康熙字典》可参与加拿大私人推荐会且最低售价为5.5万加拿大币。根据2019年10月份加拿大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为5.38710:1,可换算该藏品的最低售价为人民币29.62905万元。在2019年10月6日的聊天记录中,得知原告的藏品《康熙字典》被出价5.2万加拿大币,换算成人民币为28.01292万元。此两次出价都高于原告与被告最初商定的保留价20万元人民币,对于保留价20万元,是拍卖公司与委托方协议达成的,是双方共同对这个藏品的最低价预估,双方都认可的价格所以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最低保留价20万合情合理。
三、被告与其继续订立合同,要求原告支付20,000元保证金是基于欺诈的行为订立的,被告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原告的藏品被没收,被告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原告,让原告误对藏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认知,并基于此错误认知与被告继续订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以原告支付的20,000元保证金应当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