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树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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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河南继承律师:离婚诉讼中家暴对于判决离婚的作用

来源:石树洋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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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但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一方不同意离婚,即使存在家暴行为,法院一般也很难判决离婚,主要原因有二:

1,法院难以认定一方具有家暴行为

一般情况下,需要受家暴一方提供照片、视频、报警记录、诊断证明、构成轻微伤以上的伤情鉴定等证据,并且要满足一段时间内多次频繁发生这一条件,否则很难被认定为确实构成家庭暴力。


在很多案件中,受家暴方很难获取充足完整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家暴事实的存在,因此法院拒绝认定家暴事实。


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段x与张x离婚纠纷,根据判决书,原告很可能提供了报警记录和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但法院依旧认为原告所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更多情况下,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原因多是因为家暴方当庭承认家暴事实,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x与焦x离婚纠纷。

2、即使存在家暴行为,法院也可能认为夫妻感情尚有转圜的余地

陕西一女子称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丈夫脾气暴躁,自己为了照顾孩子一直忍气吞声,但结婚40余年来,丈夫经常对自己非打即骂,现主张离婚。但法院判决中认为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将子女三人抚养成人,风雨里实属不易,都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晚年。双方实则是因为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今后互谅互让,仍是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因此驳回原告离婚请求。


类似的话语在很多判决书中也不鲜见,法院大多会认为双方矛盾大多是因为琐事,可以再给双方感情一个机会。并且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蔺x与周x离婚纠纷中,被告虽承认其有家暴行为,但当庭保证今后不再殴打原告。法院即判决表示,虽然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是错误的,应予批评,但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愿与原告和好,并当庭保证不再殴打原告,原告应给被告改正错误的机会。并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事实上,很多情况下,尚且不谈家庭暴力带给受家暴一方带来的人身危险性,并且家庭暴力大多不是一次偶然的激烈冲突,而是一种惯性,或者是长期矛盾在一方隐忍的情况下的不断升级。


在此情况下,双方感情已然彻底破裂,达到了法定的离婚标准。并且,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予离婚,家暴方日积月累无人辖制的暴力行为,很可能会使受家暴者陷入可预见的危险之中。


另外,有些家暴方主张,从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的角度,也不应离婚。


但事实上,孩子在父母多年来的激烈对立与冲突之下,在目睹多次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很容易长期心情压抑、小心翼翼。孩子不仅不能得到父母平心静气的爱,并且在畸形的家庭关系中还可能存在心理隐患。


判决离婚更有利于让动荡不安的家庭关系尘埃落定,让双方有可能可以心平气和地给孩子应得的爱,实际上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因此还希望法院未来可以加大对受家暴方的保护力度,使受家暴方和孩子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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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石树洋
  • 执业律所:河南家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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