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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承包人质量保证金返还请求权

来源:成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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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质量保证金返还请求权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成功 律师

法律条文:《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原解释二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注解: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是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不同于质量保修期,后者对应的是保修义务的期限。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依据的是缺陷责任期是否届满,而不是保修期是否届满,两者概念不能混淆。保修期时长可以由合同双方任意约定,而缺陷责任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至于缺陷责任期起始时间如何认定? 依据本条解释:一是可以约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二是没有约定,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满2年;三是没有竣工验收,自提交竣工报告满90天后起算满2年。缺陷责任期同样是对发包人积极处理质量问题,避免拖沓的一种时间义务,发包人没有在2年内积极主动的处理质量遗留问题,视为其放弃使用质保金的权利,应当在到期日后返还质保金。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质量保证期间内没有约定利息的,不得主张利息。但是质量保证期满后就要计算利息了。

 

 

————————参考案例————————

 

浙江省XXX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凯xxxx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 | 2020)最高法民终483

——质量保证金期限超出法律规定的无效

 

法院认为: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缺陷修复义务与保修期内质量保修义务存在不同。缺陷责任期是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质量缺陷修复义务,保修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保修期没有必然联系,发包人不能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拒绝向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对于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虽然双方在质量保修书中对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定按土建、安装、防水工程各自保修期限到期后,按造价比例乘以保修金分别无息退还承包人,但防水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定部分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超过2年的期限不能认定为缺陷责任期。第三,双方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关于案涉施工合同的效力及结算依据的问题分析,缺陷责任期应自凯x公司占有使用案涉工程之日即201547日起计算至201746日。因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在各自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在TJ-401《工作联系单》中约定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30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故凯x公司应于2017420日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6815404.28元,于201756日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810788.53元。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及时返还,逾期返还的应支付利息。凯创公司称应扣除4%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甘肃xxx产开发集团与甘肃xx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甘民终73

——质保金对应缺陷责任期而非保修期

 

法院认为:长业公司主张双方约定的工程质保期为5年,本案起诉时尚未届满,不应当返还。甘肃六建公司主张案涉工程质保期已届满,应当予以返还。《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该规定所称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该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查,双方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约定:“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该约定的实质内容为案涉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而不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所指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保修期没有必然联系,发包人不能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拒绝向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长业公司的上诉主张是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混淆所致。因双方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案涉工程质量保证金应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后返还。

 

 

驻马店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豫民再90

——未约定质量保证金利息的不得主张利息

 

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各单位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决算书,审查结束付至实际造价的97%,留足3%的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利息及返还期限。本院已认定的王新有与郏新民约定的工程款数额为64158595.03元,则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为:64158595.03x3%=1924757.85元。按照双方约定,具备交工条件时,鹏x公司应自收到结算书之日起90日内核对并确认完毕,但鹏x公司于20161230日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并已对该公寓楼管理使用多年。按照上述规定,鹏x公司应当在收到结算书之日起满90日即201741日起两年期满后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并负担相应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两年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利息,故王新有主张支付该期限内的质量保证金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陕西宽x实业公司与中铁xxx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陕民终34

——质量不合格在施工方完成维修义务后仍然应当返还

 

法院认为:中铁xxx第六公司(承包人)上诉主张应当从转移占有案涉工程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无论依据其举证的20135月,还是依据宽x公司(发包人)认可的201310月底,均已超过质量保修期,宽x公司应当立即支付质量保证金。宽x公司则上诉主张中铁xxx第六公司履行未完工程施工义务和维修义务后应重新计算保修期,保修期满后才能返还质保金。宽x公司与中铁xxx第六公司《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案涉工程虽未验收即交付使用,但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中铁xxxx第六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和未施工的情况,因此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中铁xx第六公司及宽x公司对案涉工程未验收的责任及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基础上,判令中xxx局第六公司完成维修义务及未施工部分后,再由宽x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3793250元,并无不当。

 

 

陇南xx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陇南xx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甘民终2

——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质保期限自使用之日起计算

 

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否全额返还的问题。三x公司主张工程质保期已过应当返还,育x学校主张案涉工程质保期最长为50年,质保期未届满不应当予以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该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查,育x学校所主张的质保金期限未届满的依据为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具体内容为:“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结构为50年,装修为2年,防水工程5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1......”,该约定的实质内容为案涉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而不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所指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保修期没有必然联系,发包人不能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拒绝向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育x学校的辩称是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混淆所致。因双方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案涉工程质量保证金应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后返还。法释[2004]14号《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现双方均认可案涉工程自20149月使用,案涉工程质量保证金已达到法律规定的返还期限,应当予以返还,三x公司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以双方另因工程质量问题存有纠纷尚未结案为由驳回三z公司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纠正。另,关于育x学校主张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已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陇南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进行了调查核实,育x学校亦按照有关方案整改后竣工验收备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育x学校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三x公司仍应承担工程质量责任,育x学校所称的修复费用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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