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的救济问题
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的救济问题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成功 律师
法律条文:《民法典·合同篇》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者注解:本解释关于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种规定,诸如无资质借用资质合同无效,转包合同无效,违法分包合同无效等等。根本目的是为了避免没有施工能力的个人或企业承建工程,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那么法律的目的即已达到。实际施工人依施工成果请求报酬,自然应当受法律保护。但是,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利息计算,付款方式等内容亦属于无效,这又可能使得实际施工人的某些权利得不到实现。法律如此规定,有其本身的逻辑,即不鼓励没有施工资质的人参与施工,又不完全否定施工人的工作成果。另需注意的是,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工程“经验收合格”,而不是“完成竣工验收程序”。只要承包人能够证明(比如通过第三方鉴定公司进行鉴定)工程质量合格,就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以下参考案例,表达了法院的观点。
————————参考案例————————
湖北美xx公司与湖北xx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鄂民申4076号
——未履行竣工手续但质量合格仍应折价补偿施工人
法院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即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筑工程的过程。基于这一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本案实际上解决的是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之后如何折价补偿的问题。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因此,考量承包人是否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着眼点在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能机械地将是否经过竣工验收程序作为无效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在承包人只施工了部分工程即退场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地以整个工程未竣工验收即对该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请不予支持,将损害承包人的权益,有违立法本意。
南通xx集团有限公司、获嘉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 | (2020)最高法民终1269号
——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
法院观点:南通xx公司虽然与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实际是将其施工资质出借给黄夕荣用于案涉工程的施工,南通xx公司并无签订、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黄夕荣借用南通xx公司的资质承揽案涉工程,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此,原审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准许黄夕荣以自己的名义向xx纪公司主张相应施工价款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