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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配资纠纷如何诉讼

来源:夏文中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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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外配资纠纷如何维权

                                                                                                         作者: 夏文中律师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股票二级市场交投比较活跃,一些嗅觉灵敏的商人便闻到了商机,干起了场外配资业务。由于场外配资缺乏有效的监管,股票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场外配资通常有较大比例资金杠杆,加大了用资人的投资风险,譬如配资方收取的高额利息、配资方的强行平仓、配资方卷款跑路、还有配资平台虚拟盘交易等诸多风险,用资人操作稍有不慎,就会导致投资的失败,这样容易引发配资方与用资人的纠纷。在当前,由场外配资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那么场外配资纠纷如何诉讼,下面笔者就办理场外配资案件谈谈几点体会。

一、   场外配资的形式及司法实践认定

(1)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

(2)用资人向配资方交纳一定现金作为保证金,配资方按一定的杠杆比例,将资金和股票账户出借给用资人用于买卖股票等金融产品,并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用资人和配资方共管股票账户和密码,配资方向用资人固定收取管理费或者利息的行为。

二 关于场外配资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性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股票场外配资属于只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股票场外配资行为,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该行为系非法活动。2019年9月11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认为,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是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故此从理论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对场外配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是无效的。

 三  场外配资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四、场外配资纠纷诉讼案由选择与法院管辖

场外配资纠纷通常有《借款炒股协议》 《合作投资炒股协议》 、《融资炒股协议》等几种常见合同引发的纠纷,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以民间借贷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融资融券纠纷等案由审理,当事人在选择不同的案由诉讼时有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法院管辖和审理时的不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拿民间借贷纠纷案由来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管辖可以由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当事人对选择恰当的案由、管辖法院也很重要。

综上所述,为了减少融资融券纠纷的发生,建议用资人到经批准的证券公司办理融资业务;如果当事人在场外配资中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应该立即保存配资合同、交易记录、资金流水、配资宣传材料、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在诉讼时效内积极向法院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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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夏文中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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