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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为规避限购政策而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来源:刘卓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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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为规避限购政策而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

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在当今中国的大环境下,房子无论是作为刚需、改善还是投资,都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息的大事。而随着各大中城市限购政策、严苛贷款条件等的相继出台,造就了一大批人通过借名买房的方式以促成房产交易顺利进行。借名买房虽然可以解决购房者一时的购房困难,但由于借名买房中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

202012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民事判决书,明确了借名买房的相关问题。将其裁判遵旨总结如下:

1、借名人与出名人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借名人依据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对该房屋的执行。

2、在借名买房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借名人可以依据实质上的代持关系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此项权利系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在经法定变更登记程序完成物权公示之前,借名人尚不能依据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未经公示程序即直接被确认为房屋的物权人,其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也不具有对世效力、排他效力和绝对效力。

3、借名人为规避国家房屋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故借名买房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其嗣后通过消除限购政策障碍补正了合同效力,并通过生效判决的执行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成为该房屋所有权人。此系在法院再审后出现的新事实,已从根本上改变了房屋的权属关系,申请执行人在对出名人的执行程序中主张继续执行已经属于借名人的房屋,缺乏理据,不应支持。

因此,在实践中,借名买房不仅要面对出名人屡屡反悔的问题,还在出名人被法院执行时,面临借名人无法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最终可能出现钱房两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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