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文翰律师

钱文翰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公司企业

个人破产制度试析

来源:钱文翰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8
人浏览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也日臻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也提上日程。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随后个人破产制度开始进行试点,并逐渐铺展开来。目前,深圳、浙江、山东(东营)等地已经开始逐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实验。下文将深圳、浙江、山东(东营)个人破产的申请条件进行比较和分析。

有关法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的个人破产制度关于个人破产申请条件的规定如下: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根据《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浙江省关于类个人破产的申请条件规定如下:


具有浙江省户籍,在浙江省内居住并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依照本指引申请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根据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如下:


在东营市辖区居住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意见进行债务清理:

(一)企业法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已经破产,为该企业法人负债提供担保责任的自然人;

(二)因生产经营活动陷入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不能的自然人;

(三)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个人债务清理的其他自然人。

上述债务人在审理、仲裁、执行和个人债务清理等程序中应当自始至终是诚信的,不存在借个人债务清理名义逃避债务的行为,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履行能力的不诚信行为。

上述债务人的配偶,可以同时依照本意见申请债务清理。


试析

根据上述的有关规定,个人破产申请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的条件:

一为地域条件。

关于地域的认定,存在不同的标准。

深圳要求(一)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二)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符合这两个标准的自然人认定为符合此项条件。

浙江要求(一)具有浙江省户籍、(二)在浙江省内居住、(三)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符合这三个标准的自然人认定为符合此项条件。

山东(东营)的要求较为宽松,只需要在东营市辖区居住的自然人便可认定为符合此项条件。


二为无法清偿条件。

深圳要求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浙江要求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山东(东营)要求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关于这项条件,浙江和山东(东营)都只要求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深圳要求清偿不能是由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的,非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的清偿不能不在此列,在一定程度上限缩了范围。值得讨论的是“明显”的认定标准,这在司法实践中给了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浙江和深圳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具备了申请个人破产的资格。山东(东营)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定,除了上述条件外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企业法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已经破产,为该企业法人负债提供担保责任的自然人;(二)因生产经营活动陷入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不能的自然人;(三)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个人债务清理的其他自然人。同时规定了申请人的诚信义务和配偶的申请权,债务人在审理、仲裁、执行和个人债务清理等程序中应当自始至终是诚信的,不存在借个人债务清理名义逃避债务的行为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履行能力的不诚信行为,债务人的配偶也可以进行申请。这给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更多借鉴。


总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变得越来越必要了。破产制度作为市场主体的退出市场的法律渠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非常重要的制度。目前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律,缺少个人破产制度,但个人破产案件处理是很复杂的,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目前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在不少地区展开试点,个人破产条件的探索体现了不同地方的特殊情况和个人破产案件的共同情况,这无疑是有助于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统一法律制度的出台和设立。我们期待修订破产法时能够增加个人破产制度,健全法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良性发展。


以上内容由钱文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钱文翰律师咨询。
钱文翰律师
钱文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398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1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钱文翰
  • 执业律所: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30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