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鹤华律师

陈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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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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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问答 | 解除同居关系后,如何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债务?

来源:陈鹤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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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但是,同居毕竟是男女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免不了会在财产、子女等问题上有所交叉,即使实行所谓的”AA 制“,也无法保证财产关系上的绝对清晰。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同时,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具体而言,就是解除同居关系时,对于一方个人所欠下的债务,由该方个人负责偿还;对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双方可以协商负担的比例和方法,协商不成的,可按共同债务处理,由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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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石岐区博爱二路欧雅公馆1120室刘志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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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鹤华
  • 执业律所: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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