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鹤华律师

陈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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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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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问答 | ”一经售出,概不负责“说法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陈鹤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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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其所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因此生产厂家在售出商品后,并不意味着其对商品的质量保证已经结束。《民法典》第 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 26 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厂家的这些质量保证义务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不能以其”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的提示而免除,这种免除商家法定义务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因此,商家即便在显著位置标明”一经售出,概不负责“,消费者在购买其商品后发现相应的其应该负责的质量问题的,商家仍须承担责任,其事先的这种免责告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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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石岐区博爱二路欧雅公馆1120室刘志均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鹤华
  • 执业律所: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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