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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中作为相反行为的其他行为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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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中作为相反行为的其他行为

   在遗嘱人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享有解除权的情形中,只要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不管该解除权源于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约定,在遗嘱人不行使解除权时,行为与撤回意思之间的常态性联系明显。如果遗嘱人嗣后行使解除权,被处分的特定财产复归遗嘱人,此时该行为能否作为相反行为,不无疑问。比较法上的立法例对此存在分歧。依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724条的规定,只有在遗嘱人让与遗赠物且未重新取得的情况下,才产生遗嘱推定撤回的效力。据此,在合同解除后,如果遗嘱人重新获得该特定物,不发生遗嘱的撤回推定。而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686条的规定,除意思表示瑕疵原因外,其他原因导致遗嘱人重新获得该特定财产的,遗嘱仍然被视为撤回。事实上,是否为适格相反行为应以法律行为成立时行为与撤回意思之间是否存在常态性联系为标准。与终期的确定发生不同,即使遗嘱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其是否行使仍然处于高度不确定状态,故而宜推定其存在撤回遗嘱之意思。并且,不能从遗嘱人后来行使解除权的行为中当然解释出其具有反驳推定的意思。

在法理上,并不存在将其他行为纳入相反行为的一般性禁止。如果只是某些行为与推定事实之间关联概率较低,则应进行具体类型排除,而不应整体排除,从而为将来法律适用预留解释空间。将相反行为局限于法律行为的理论依据,可能在于从其他行为中不易推知遗嘱人是否有撤回遗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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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程智华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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