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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理中的相反行为界定(二)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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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理中的相反行为界定(二)

法律行为与遗嘱撤回之间的关联概率被大幅降低。例如,甲拥有数十辆机动车,将其中一辆大众牌机动车遗赠给乙,嗣后又授权丙代为出售其中的任意两辆车,丙将大众牌机动车出售给丁。虽然甲主动策划了对丙的授权,但这种授权并没有指向已被遗嘱处分的特定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典型遗嘱人很少会将这种授权行为与遗嘱撤回相关联。因而,原则上只有代理权的授予中明确指向了遗嘱所处分的特定财产,或者从解释上可以明确遗嘱人是想处分该财产,才能确立这种推定。例如,在上例中,如果甲只有一辆机动车,在立遗嘱处分该辆机动车后,又授权丙代为销售其名下的机动车,此时可通过解释明确其是想处理已被遗嘱处分的机动车,可推定撤回遗嘱。不过,即使授权内容指向遗嘱所处分的特定财产,仍有疑问的是,此时是否违反了遗嘱禁止代理的规则。

事实上,在明示撤回场合,由于其与订立遗嘱同属于遗嘱处分的范畴,应禁止代理。这种禁止源于遗嘱行为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的高度人身性,只有禁止代理才能确保遗嘱自由的实现。然而,相反行为的代理毕竟不同于遗嘱行为本身的代理,如前文所述,相反行为本身不必遵守形式上的强制,它本身并不具有督促遗嘱人深思熟虑的功能,也不用受制于法律对遗嘱行为的其他限制。这里需要关注的是前述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盖然性,而非法律对遗嘱行为作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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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程智华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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