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

程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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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记得离职证明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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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春节前后,都是一年中的“离职高峰期”,很多人会在这个时候选择离职跳槽。此时HR的工作量自然也会陡然增加,但无论如何,一些该走的程序绝对一个也不能少。



但是有很多公司在员工离职时,都会因为各种理由不开具离职证明,特别是对于一些在职时间短的员工,更是会直接忽略为他们开离职证明书。

而不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再影响了员工的后续工作,那公司可能会付出相当大的代价。

01员工在职时间短,离职时就不用开离职证明吗?

2011年7月28日,周某与某银行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由周某担任该银行行长职务,约定工作期限为2011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27日。2012年11月8日,周某向该银行提交《辞职报告》一份,以身体原因提出离职。其后,周某向珠江银行办理了病假手续并离开单位。但离职后该银行以周某任职期间部分贷款未能收回等原因,不批准周某的辞职,也未给周某办理“离职证明”。现周某起诉该银行要求其开具“离职证明”,并赔偿因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从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不能上班的工资损失26万元。

提示:案例仅供参考,具体问题仍需具体分析

02法院判决

本案中, 银行未能给予周某提供其再就业所需的解除合同证明等应由其承办的手续,致周某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无法继续就业,周某提供的另一银行发放的《录用通知书》证实该期间的损失客观存在,周某据此以其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参考标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鉴上,周某造成损失的工作时间为8个月,法院酌情支持其此期间的损失156000元。

03律师实务要点分析
  01  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向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02  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劳动者可否主张赔偿?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  劳动者主张赔偿应负的举证责任及赔偿标准

1、需要证明损失确实存在。参照本案可提供离职后其他工作单位发放的录用通知书等,证明存在新的工作机会,但因没有“离职证明”而不能入职的客观情形。

2、赔偿标准在实践中比较难证明,可以参照本案的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每月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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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程智华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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