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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犯罪构成、立案和量刑标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1-28 浏览量:0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犯罪构成
客体: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其中枪支包括军用、民用枪支,以及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弹药等。
客观要件:擅自制造、销售枪支,违反国家管理规定。包括超额生产、超额销售、不按规定、品质、编号、品种等生产。
主体:被依法指定的特定的制造、销售企业
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且必须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行为人不具有此目的,不构成此罪。
立案标准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认定标准
本罪同《刑法》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区别,就在于主体资格不同,如系个人、非指定制枪单位制售枪支,应适用彼罪而非本罪。
主要在以下几方面:(1)客观行为不同。前者表现为未经批准擅自制造、购买或者出售枪支的行为,即行为人本无制枪和售枪资格;后者表现为行为人本具有制枪、售枪资格,只是未按规定的数量、品种、型号等要求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且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后者为单位特殊主体,即只能由依法被国家指定、确定的制造、销售枪支的企业构成。(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要求是故意,不要求以出售为目的;后者则要求必须以非法销售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