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的吴某的幼儿园土地被查封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吴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撤销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121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发回南昌县法院重新审查,或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申请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南昌县冈上镇通江中大道xxx号的不动产已被南昌县人民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经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赣0121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申请人认为南昌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发回重新审查或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的裁定。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对于申请人的财产的查封已超标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1、原审法院不止查封了申请人位于南昌县冈上镇通江中大道xxx号的不动产(以下简称“通江大道的不动产”)还查封了申请人位于莲塘镇澄湖北大道XXX号兰花庭X栋XXX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兰花庭的不动产”)。
根据申请人与原告李某2018年签订的抵押契约显示,当时通江大道的不动产已经估值700万,就算以当时的估值减去已经抵押的150万,残值也有550万,而原告李某、李某某申请保全的金额为400万+56万=456万,按当时的估值,就只需要查封通江大道的不动产即可,何况现在已经过了两年左右,已经明显升值,完全没有必要再持续查封兰花庭的不动产。
2、根据二手房交易网站“房天下”“贝壳网”等网站查询到的向塘的二手房交易价格均价已经达到5598元/平米左右,按照通江大道的不动产面积2580.79平米计算,该处不动产的总价值约为14447262元,远远大于原告保全金额456万元。再加上原审法院还保全了申请人兰花庭的不动产,虽然兰花庭的不动产已有抵押195万元,但是原审法院作为首封而非轮候查封,其查封行为并非没有价值,而且申请人已经与抵押权人在磋商抵押折抵归还借款的事宜,如果查封将导致无法折抵,后续的利息损失也属于超额保全的价值。故原审法院的保全明显属于超标的保全。
二、虽然原审法院保全申请人通江大道的不动产,查封的是一个不动产权整体,但是超标的保全的事实不会改变,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二条第4点规定,“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经被执行人申请,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办理分割登记和查封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在申请人多次申请之下,人民法院应当需要按照规定采取协调措施,而不应当一直无动于衷,有法不依,使得申请人的权益一直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三、最高院的判例(2015)执复字第54号“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沈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的裁判观点,“首先,判定执行实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应当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本案执行异议程序中,海南高院对执行标的数额未经审查即认定本案不存在超标的查封,已构成认定事实不清。”“现被执行人创新书店主张超标的查封,海南高院应当立即对案涉房产进行委托评估,根据委托评估价格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目前,案涉房产尚未委托评估,海南高院即认定本案不存在超标的查封,亦构成认定事实不清。” 结合本案,申请人已多次提出被保全的财产存在超标的查封的情况,而原审法院一直没有委托评估,以查清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的情形,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四、法院的查封措施已实质影响到幼儿园作为社会公益设施和教学质量的改善提高,影响到被查封不动产的融资功能。
1、申请人的通江大道不动产属于教育用地,长期由南昌县冈上镇阳光幼儿园占有使用。该幼儿园是依法设立,具有办学许可,幼儿园依据教育部门的规定正常安排开学,日常教学,幼儿园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幼儿园春季学期于2月27日(农历正月十六日)开学,现该幼儿园因主办人的债务问题被南昌县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措施,对于幼儿园正常运作已经产生实质影响,学校的日常运转需要支付教师工资、校园保养维护费用、教学用具添置费用、书本费用等等,因申请人已无力向幼儿园投入资金,必须要向外融资寻找投资机会,然而因为法院的查封使的寻找投资的可能变得渺茫,已影响到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质量提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0期刊登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与吉林市碧碧溪外国语实验学校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案》的裁判观点:“债权实现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应当保持平衡,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不能影响社会公益设施的使用。为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保障公众受教育权等基本权益,对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执行不能改变其公益性用途,不能影响实际使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二条第6点的规定,应当“充分发挥查封财产融资功能。人民法院查封财产后,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保全查封财产后,被保全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替换查封财产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融资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进行融资。”申请人多次提出请求法院解封以便能够融资偿还借款,均未被执行法院允许。根据该规定,为了幼儿园的发展,原审法院可以采取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融资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进行融资,以便解决学校发展的融资难题。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查或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