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洪宁律师

马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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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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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监高的忠诚义务

来源:马洪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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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忠诚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维护公司利益,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常见的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包括自我交易、篡夺公司商业机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等行为。

  1.自我交易是指董监高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为自己的利益,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潜在风险。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董监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过如果自我交易前,董监高履行了披露义务并取得了股东会的同意,则该自我交易并不被禁止。

  2.篡夺公司商业机会是指董监高不得未经股东会的同意,利用职务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3.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是指董高不得未经股东会同意,自己经营或者与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责任

  1.因违反忠诚义务所获得的利益应该归公司所有。

  2.因违反忠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3.交易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公司的利益,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公司董监高的忠诚义务

  忠诚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维护公司利益,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常见的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包括自我交易、篡夺公司商业机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等行为。

  1.自我交易是指董监高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为自己的利益,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潜在风险。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董监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过如果自我交易前,董监高履行了披露义务并取得了股东会的同意,则该自我交易并不被禁止。

  2.篡夺公司商业机会是指董监高不得未经股东会的同意,利用职务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3.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是指董高不得未经股东会同意,自己经营或者与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责任

  1.因违反忠诚义务所获得的利益应该归公司所有。

  2.因违反忠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3.交易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公司的利益,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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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洪宁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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