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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股权控制线之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来源:王楠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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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10%具有临时会议召集权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5%是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本条仅适用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达到5%及以上,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3%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四、1%代位诉讼权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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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楠
  • 执业律所: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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