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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何不同?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2-09 浏览量:0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两罪名有何不同?

1、掩饰罪与帮信罪的法律规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侵害的法益是正常的司法追诉活动。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增设本罪是为了更准确、有效地打击各种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两罪罪名在定义中已经有较明显的区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更多适用于犯罪行为(比如盗窃、抢劫、诈骗等)完成后,对犯罪所得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等。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是针对各种网络犯罪,提供各类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帮助,使网络犯罪行为得以完成。

2、掩隐罪和帮信罪的罪行特征

    两罪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上游犯罪中所处阶段和所起作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犯罪所得”指上游犯罪既遂后所得,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受害人的财产已由上游犯罪控制,为逃避司法机关查处而进行转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通过网络媒介帮助他人完成犯罪行为,通常是在所帮助的犯罪着手实施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即被帮助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尚未获取赃款、赃物之前,是犯罪过程中的一个环节,犯罪所得还未形成。

    如果行为人在上游犯罪未既遂的情形下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非上游犯罪所必须,即脱离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也不影响上游犯罪的既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本质,实际上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若行为人没有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上游犯罪缺乏收取犯罪所得的通道,上游犯罪则无法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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