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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合同纠纷代理词

来源:颜群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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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

尊敬的审判员:

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贵定**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颜群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庭查明的相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能予以考虑:

一、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原告与被告郑**签订了《销售合同》,被告郑**在合同上签字认证,该《销售合同》中的约定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加气砖,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其提供了相应数量的加气砖。此外,原告还于2017年11月26日向被告提供了两次标砖,数量分别为7000块、8000块,2017年11月27日向被告提供了数量为7000块的标砖,以上三次送货均有标砖送货单予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截至2019年8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956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郑**支付未付款项符合法律规定。

二、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销售合同》上有被告郑**本人的签字确认且加盖了原告公章,合同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约定建材单价为220元/㎡,同时约定了交货方法及时间、付款方式、验收期限及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具体事项,该合同签订后有原告送货单、供货对账单以及被告支付部分款项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合同已对部分履行,合同合法有效。

三、原告已履行合同项下所约定的供货义务,而被告对于自己的付款义务一直未完全履行,尚拖欠原告货款共计100956元,对于该部分款项,被告应当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向被告陆续提供了加气砖及标砖,接受被告指定负责人签字收货,查验货损情况,已实际且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且经被告对账单具体核实核对交货数量、票号、承运人及车号等。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并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据双方核实认可的对账单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符合事实依据,故,被告应支付拖欠原告货款共计100956元。

四、销售合同》中第五条第二款第一点中明确约定被告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履行完付款义务,应支付原告未付款总额每月3%的资金占用费原告主张按照未付款总额每月3%计算,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销售合同》中将资金占用费列于第五条违约责任中,恰好证实了资金占用费实际上应为利息赔偿性质的赔偿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于被告自2019年以来拖欠原告货款,对原告的实际经营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的按未支付款项的每月3%进行支付,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36344.16元。

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追偿而给付的律师代理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销售合同》第六条项下第二款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诉讼的费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因追偿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

 

 

 

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

颜 群  律 师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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