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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小视频,会追究刑事责任吗?

来源:张玉兰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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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王某在工作中遇到了这样一个“涉恐”案件:一个普通人,既没有恐暴倾向,也不是宗教极端分子,为何就跟“恐怖主义”沾上关系了呢?

    原来是嫌疑人出于猎奇和寻求刺激的心理,在群里发了几段血腥暴力的视频。而事就出在这几个视频上,这可不是一般的暴力视频,而是记录恐怖主义血腥杀戮行为、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正常的网友看到这些视频,只会感到害怕和反感。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了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构成本罪。

    转发小视频,看起来不起眼的小事,竟然造成了这么严重的后果。小明上网一查才发现这种情况并不鲜见,全国多地的法院也已有相关的判决。不管这个案件中的嫌疑人当时是出于何种心态和目的,不可否认的是他转发了这些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视频,客观上成为了传播和宣扬恐怖主义的帮凶。

    除了发视频,还有哪些行为也属于“宣扬”和“煽动”呢?

    《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

    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音视频资料的;利用网站、网页、微博客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音视频资料的。上述情形都属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有人就会问,那如果我不将涉恐视频进行传播,只是自己下载自己保存自己看,可以吗?

    不可以!

    2020年5月,广东省某市一网民王某在网上非法下载并观看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视频。警方发现后进行立案,在现场搜查时发现暴恐音视频17个,均为典型的暴力恐怖宣传品。其行为触犯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我国刑法规定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只要持有音频视频资料5个以上或者20分钟以上,便已达本罪的追诉标准。此外,虽未达到《意见》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类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也可定罪处罚。

    我国对于恐怖主义的态度十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2016年1月1日便已经开始施行,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是全人类的公敌,只会给人们带来灾难和痛苦。我们决不能向恐怖主义妥协,亦不可用好奇、娱乐和看客心理对待恐怖主义,发现涉恐线索应该及时举报,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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