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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3-13 浏览量:0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予认可,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并不认识,更没有什么矛盾,原因是女朋友的闺蜜在受害人的超市购买八四消毒液,由于该消毒液质量问题,液体喷洒至眼睛受伤要求索赔时发生了争吵,被告人怕女朋友挨打,一时冲动才造成被害人财物受损,属于民事纠纷,完全可以化解矛盾调解解决,最多依照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侦查机关开始也是以行政案件受案的,不应当扩大打击范围,不应当以寻衅滋事定罪处罚。

二、如果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xx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具体如下:

1、被告人成立自首,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经传唤到案,认罪认罚,表现良好,根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属于自首和坦白,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首和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3、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

4、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事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深表悔恨,多次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见,被告人真心悔罪,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如果法庭非要对被告人定罪,鉴于被告人事后能多次主动赔礼道歉,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少,又有悔罪的意愿。且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犯罪的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麻侦贤

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

2021 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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