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进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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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实施后侵权如何赔偿
非原创(陈进军) 发布时间:2021-03-05 浏览量:0
新的著作权法已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著作权法的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许可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具体到著作权的案件当中,其赔偿如何计算呢,以下就法定赔偿总结下法院的判赔标准:
法定赔偿标准
一、文字作品,一般考量因素(独创性、创作成本、作品知名度、许可费等),证据形式:许可合同、发票、银行单等履行凭证、备案材料等,赔偿大于等于可比较的合理许可费
【参考稿酬的标准】(元/千字)
原创:80-100 降低情形:内容陈旧,临近保护期
翻译:50-200 知名度底等 40-80
汇编:10-20
【参考许可使用费的基本赔偿标准】
能够查明涉案文字作品通过相同或者类似方式取得许可使用费的,可以将许可使用费作为基础,根据作品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期限、方式等因素,按照可比性原则参考确定赔偿数额。
涉案文字作品未许可他人使用的,与涉案文字作品类型相同、发表时间相近、题材相似、市场知名度相当的其他作品的许可使用费,可以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参考。
其他类型作品可以参照上述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一】
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图书、音像制品等形式复制、发行涉案文字作品的,
可以参考①正版图书、音像制品的定价、 ②相关行业的平均利润率、 ③侵权内容在涉案文字作品中所占比例与④复制发行量的乘积,确定赔偿数额
①×②×③×④=赔偿额
【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二】
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图书、音像制品等形式复制、发行涉案文字作品的,可以参考①被诉侵权作品的定价、 ②相关行业的平均利润率、 ③侵权内容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与④复制发行量的乘积,确定赔偿数额。
①×②×③×④=赔偿额
文字作品酌加赔偿情形:
1,阅读+下载或在线收听 1-2倍 2、广告使用 1-2
3 影视性使用 1-20 4、知名度 1-5
5、侵权情节 1-5
酌减赔偿情形:
1、独创性低 2、明显不合理 3、大量购入,批量诉讼 4、公益性等
二、美术作品
法定赔偿
500-500万之间,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三、音乐作品
复制发行在线传播法定赔偿
1词曲作者 2录音制作者 3表演者
600元 (40% 60%) 2000 400
1+2+3大于等于3000元
复制+下载 可提高1-2倍
现场公开表演赔偿
赔偿额=门票收入÷歌曲数量×(5%-10%)
综合考虑:现场规模、演出性质、场次等
每首赔偿≧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