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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犯罪和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才能惩恶扬善

来源:长河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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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犯罪针对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因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对可能犯罪的人进行早期防御与矫治,以减少或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的活动。犯罪仅靠打击这一治标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努力遏制各种犯罪诱因,打击违法犯罪的预备状态及未遂犯,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才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出现的罪名,非法拘禁二十四小时才构成立案标准;故意伤害罪构成轻伤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侵入住宅罪更屡屡发生而很少追究;寻衅滋事罪追究标准:“(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反映出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严重时才被追究。显示目前刑法追究责任的时间点过迟,而致使善得不到及时的保护,也就出现了人情的冷漠,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应该像从重到轻的阶梯式罪名,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出现更低的漏底条款,公安机关及时更早的介入,才能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也防止更大暴力事件产生。建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设立“恐吓罪”,其行为人为了引起他人的恐慌而以暴力犯罪为内容进行威胁的情形,应该认为伤害的范围不仅限于肉体伤害,应包括精神和心理层面的伤害。该罪名与其它罪名竞合,应该数罪并罚。典型案例:“山东辱母杀人案”

二、未满14岁犯罪不立案,而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显然不能完全放任应该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当前校园暴力蔓延,殴打老师、同学案件大量涌现,尊师重道的社会底线一再被打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应该及时调整,形成更加严密、合理的责任体系十分重要。现在的情况是,如果不够刑事处罚,就没有法律可以给予处罚,不能没有任何后果地一放了之。事实上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监护人放任未成年人管教的行政处罚、给予未成年人的政府收容教养和心理康复强制医疗并存的模式,从而给予必要的警告和遏止,预防更大的暴力事件发生。典型案例:“4·27榆林米脂砍学生事件”。

三、公安机关加大对精神病人排查力度,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立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建立精神病人数据库加强防范。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追诉标准过高,要求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才被追究责任,显然预防的效力根本无从体现,应重视和善待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尤其是监护人对精神病人具有看管和医疗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所在单位、社区、精神病院、村委会以及担负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都要齐抓共管,将暴力犯罪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并遵照强制医疗机构医嘱回归社会。同时要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政府的职能根本不是成本的考量,而是社会的安定,因此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才能减少危害暴力事件。公安机关要掌握辖区内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并要将有肇事史的精神病人前科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落实监管责任,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并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行政处罚落实其责任。案例:“里根遇刺案的主犯约翰·欣克利因被认定精神病而免于处罚,在精神病院已经待了30多年”。

四、正当防卫与见义勇为认定应具体明确。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见义勇为的相关认定程序应当明确,违法犯罪正在发生时现场的制止,但警察出警其实已经错过了最佳时间,应该使社会的正能量从立法上予以发扬和正确的指引,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对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者的认定标准过高,因为违法犯罪的现场并不能像教科书那样规范,因此认定应该标准允许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者的错误应该予以宽容,对打击报复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者起刑点应该提高一级,坚决不适用缓刑和限制减刑和假释,以发挥人民群众的共同管理社会治安与警力不足的有机结合,并建立健全见义勇为者的经费保障机制,防止整个社会的冷漠。典型案例:“10·13广东佛山女童遭两车碾压事件”、“西安保安徒手接坠楼女子被砸身亡”、“昆山反杀案”。

五、做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

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力度过轻,深度宽度不好,而刑法追究责任过高,产生了法律责任的漏洞、空档过多,造成如“高铁占座”、“裸贷”、殴打辱骂老人、老师等事件频发,法律追究力度不足,应该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对《刑法》可以在罪名上阶梯式降低追诉标准,对再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自诉案件罪名(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详见附件1)的公安机关应当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权力早介入打击轻微犯罪,对预防恶性案件的发生由非常积极的效果,并给于被处罚人予以明确的指引来遏制犯罪。建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设立“有伤风化罪”,实际指的是我们俗语中的“有伤风化”的行为,往往以道德教化的方式即可进行有效约束,只不过当认为此类行为已触犯了社会生活秩序的底线时,就“出德而入刑”,需以刑法的方式对之加以调整。使《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有机结合,才能有效的维护社会的安定。

综上所述,违法犯罪活动现在变得很隐蔽和小心翼翼,几乎从来不弄出人命案,甚至学会了钻空子逃避打击,新出现的软暴力其实比硬暴力更可怕,法律修改应该以预防犯罪和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为根本,打小打早才能惩恶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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