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上海高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照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统计局:
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9442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45605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贯+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20元×住院天数
3.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4.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60元/天×住宿天数
5.物损费
6.营养費(三期鉴定)
营养费赔偿金额=20-40元/天X营养期
7.误工费(三期鉴定)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比如:年收入9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元÷12月÷30日)X误工天数
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8.护理费(三期鉴定)
护理费赔偿金额=40元/天×陪护时间
(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9.伤残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69442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69442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一60岁)]X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42359元×5年X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
十级:10%,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方法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貝的合理费用
11.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費赔偿金额=45605元x(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5605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
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5605元X[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 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5605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2.康复费
13.后续治疗费
14.精神损害抚憇金
十级伤残5000元,往上每级增加5000元,以此类推。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9.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葬费赔偿金额=7000X6个月=42000元
10.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69442元×20年=125192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6944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69442元×5年=347210元
11.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5605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5605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費赔偿金额={45605元×[20年一(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費赔偿金额=(45605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12.亲属料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
13.亲属料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60元/天×住宿天数
14.亲属料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比如:年收入9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元÷12月÷30日)X误工天数
15.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況、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賠偿金、死亡賠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