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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夫妻对外债权如何处理

来源:汤坤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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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李某男与张某女2000年结婚,婚后双方通过打拼积累了一定数额的财富。2018年以来,李某多次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情,张某得知后,要求与李某离婚,双方就银行存款、房产分割及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后,就对外债权的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据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曾借给黄某60万元并收取利息,同时,李某与他人合伙(非成立合伙企业),如无意外,年底还有40万元分红。张某认为,对外的60万元借款及40万元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应当由李某补偿自己1/2即50万元后再办理离婚手续,而李某认为,黄某现在经营困难,能否归还60万元尚不可知,同时,对于合伙的40万元分红能否最终取得也存在不确定性,不同意张某的诉求,双方产生争议。

二、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就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及某些特殊情况(如法定赔偿情形),法院一般是按照夫妻各分一半并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现实中,很多家庭对外都有投资,最常见的就是借款,从法理上说,一方对外投资形成的债权,属于金钱或劳务的转化形式,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依法都可以进行分割。

但实践中常出现的情况是,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对外投资产生的债权能否收回或产生收益存在不确定性。比如某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钱与他人合伙开餐厅,如果离婚时餐厅仍处于亏损状态没有任何收益,当然无法分割,但如果离婚一段时间后,餐厅扭亏为盈的,就应当对餐厅的收益进行分割及分配(分配比例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餐厅产生收益得益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因为有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投入,另一方面是一方经营所致,因此,离婚后产生收益而一方不进行分割的,另一方可以以婚后财产分割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以本案为例,张某和李某的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如果双方协商离婚,可以由李某一次性补偿张某50万元,债权及收益能否实现的风险由李某承担。如果李某不同意,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债权到期后,由李某在一定期限内负责回收债权或收益,如果李某回收了债权或收益的(无论是正常收回还是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李某均应当将回收债权或收益的1/2支付给张某,这种方式也是最公平合理的,当然,一方还可约定隐瞒回收债权及收益的违约责任,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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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汤坤
  • 执业律所: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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