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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保证人与见证人的区别

作者:邵嘉澍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2 浏览量:0

       民间借贷中除了出借人、借款人之外,保证人也是经常听到的。保证人一般是出借人、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是为了保证出借人能够顺利收回借款,增加借款人获得借款机会而存在的。保证人有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之分。在《民法典》之前,如果未明确约定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一般是从保障出借人的角度出发,认定为连带保证。在《民法典》之后,基于保证人大多并未从担保中获得利益,从保障保证人的角度出发,在未明确约定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时,将保证责任认定为一般保证。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对于保证人来说,都是有一定风险的。

       见证人与保证人很多人可能会混淆,甚至其本人或者出借人也有可能混淆两者之间的概念,或者虽然明白两者之间的概念,但在诉讼或者追讨债务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认识与法律认定上存在一定偏差。

       见证人一般是看到了借贷的过程,并且一般作为见证人也会在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上签字,在形式上与保证人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见证人与保证人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当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无论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都有偿还借款的风险。而见证人只是见证了借贷事实的存在,即使借款人倾尽所有也无法偿还出借人的借款,见证人也不用负任何的担保或者偿还责任。

       基于保证人与见证人的性质、责任天壤之别,实践中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总是希望借款人之外签名的人为保证人,而见证人则急于与保证人区别开来。实践中经常会有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比如出借人、借款人之外的人在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上签字,但是并未标明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或者出借人要求见证人在保证人一栏签字的。为了避免因分歧造成的不确定性,切实维护己方合法权益,作为出借人一方,一定要在保证人签字前面明确身份是保证人,如果是连带保证的,要进一步明确是连带保证人;作为见证人一方,一定要在见证人一栏签名,没有见证人一栏的要在所签名字之前标明身份是见证人,避免被作为共同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追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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