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配偶在婚内出轨并与小三生育子女,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案情简述】
2009年5月,经过一年的甜蜜恋爱,小A与小B结婚。新婚之际,双方感情非常好,如胶似漆,并在2010年12月生育了女儿。随着一天天的柴米油盐,双方感情日趋平淡,因生活琐事常有争吵,甚至有过打架。2019年12月,在协商离婚无果的情况下,小A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主持,双方调解离婚,女儿由小A直接抚养,小B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车辆进行了分割处理。
2020年7月,小A得知小B与婚外异性生育了一子,已经两周岁。毫无疑问,在她和小B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B出轨了……
尽管这段婚姻已经结束了,换谁都会和小A一样不痛快。她向我求助,希望我帮她追究小B的法律责任。
听了小A的遭遇,我非常能理解她内心的不甘和痛苦。也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为她维权。
然而,我却只能非常遗憾地告诉小A,就她持有的小B婚外生育子女的证据,无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简析】
为什么呢?原因如下: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能够与小A案情相关的是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那么,何为重婚?何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要成立重婚,需要有配偶者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或者与他人举办婚礼、办理结婚酒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需要有配偶者与固定的第三人长期、稳定、持续地生活在一起。如果只是偶尔的通奸行为,不属于法定的同居概念(合肥地区司法实践中认定同居的时间需要达到半年)。
现在小A能够提供的证据只是小B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了一子,而没有证据证明小B与婚外异性重婚或者与婚外异性的同居行为。尽管生育一子坐实了小B婚内出轨,但小A却无法据此要求小B承担离婚损害赔偿。
很多人会认为,这对小A非常不公平,其实我也是这么认为。但是法律规定的侧重点在于制裁挑战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正是对一夫一妻制度的破坏。在法律否定性评价的同时,赋予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就通奸一方而言,通奸一次也有可能生育子女,不能因为生育子女就把通奸行为硬性认定为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
所以,小A仅凭小B婚内出轨并生育子女的证据,法律是不能支持其离婚损害损害赔偿请求的。